第二十七条 法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密码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已经建设完成计算机网络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及《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系统建设指导方案》的有关规定补充进行安全系统建设,尚未建设计算机网络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网络建设与安全系统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满足上下级人民法院网络互联需要的网络和通信设备,不符合《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信息管理应用软件,以及未建设安全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应当于2003年底前对系统进行改造升级。
第三章 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完成后,要防止“重建设,轻应用”的倾向,认真开展系统的应用,充分利用设备和信息资源,为审判工作和法院的其他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必须以审判工作为中心,首先开展在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应用,实现从立案、排期、开庭、合议、审委会讨论、结案、归档,最后形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等文件的要求,配置法庭内庭审记录、证据展示、录音录像等设备,并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达到方便法官办案,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逐渐开展办公、行政后勤、图书资料、人事、党务等工作的计算机管理,提高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水平,扩大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充分利用法院广域网的通信平台,逐步实现并完善法院内部专线电话、电子公文传输、上下级人民法院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图像传输等功能。
第三十四条 加强各类诉讼档案的管理,逐步实现档案载体的电子化,并规范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在电子档案管理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司法信息资源的整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利用信息网络系统,为诉讼参与人提供法律查询、诉讼指南、电子公告等便民服务。在法律法规、案例、档案等查询及对外服务等方面发挥其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