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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广域网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建设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数据库。数据库将包含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审判、执行等诉讼信息。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数据库的开发和利用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各级人民法院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本院及所辖人民法院的司法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信息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应当遵照《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文件规定,满足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的需要。除审判流程管理外,要结合法院自身的特点,逐步开展案件管理、法官管理、行政办公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实现审判信息及其他各项工作信息的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在选择信息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单位时,应当要求其具备开发法院审判等信息管理应用软件的成功经验;能够正确理解《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和司法统计接口中的有关概念和要求,能够实现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自动生成、档案管理开发利用和满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数据传输的要求;了解上下级人民法院网络建设的一些具体要求,并能够对建设要求在技术和服务等方面及时响应。
  第二十四条 视频会议系统是法院间图像信息交换的重要手段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至各高级人民法院、新疆建设兵团分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应当在2003年底前完成。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确定两端设备功能、型号、数量,各接入法院负责本端设备的购置费用;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法院间视频会议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至中级人民法院的视频会议系统应当在2005年底前完成,并与最高人民法院联通。
  第二十五条 庭审图像系统是指在审判法庭内安装的,独立于法庭监控系统的,用于记录、传输庭审活动的高质量图像系统。庭审图像系统建设应当和视频会议系统同步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使用数字图像系统,与会议电视系统配合,逐步实现人民法院远程诉讼、异地开庭功能。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应当将网络系统安全放到重要的位置,系统安全方面的投资应当为系统建设总投资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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