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003年底前完成本院局域网的建设,同时做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二、三级网络建设规划;发达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中级人民法院,局域网建设应当在2004年底前完成;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差的中级人民法院,局域网的建设应当在2005年底前完成;发达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基层人民法院,局域网建设应当在2005年底前完成;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尽早完成本院局域网的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局域网建设完成后,应当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积极推进审判信息管理及其他各项工作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不断规范法院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网络的功能。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内部网站的建设应当与本院局域网建设同步进行,栏目设置应当健康、向上,并满足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交流、学习和工作的需要。在网络条件满足时,下级人民法院的内部网站可以链接到上级人民法院的内部网站上,实现人民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全国法院计算机广域互联是实现人民法院综合信息交换和共享的重要基础。广域网络的组网模式要适应现代通信技术及其发展,应当充分考虑法院工作中的专线通信和视频传输的需要,优先采用数据、语音、图像“三网合一”的传输信道,建设综合通信网,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新疆建设兵团分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一级专网建设。一级专网建设将在2003年底前完成,并逐步实现诉讼档案、司法统计、人事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公文等信息的网上交换和内部网站的链接等。接入一级专网的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系统一级专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03]105号)的有关规定配置视频及有关网络设备。
第二十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法院二、三级广域网的建设和管理。高级人民法院至所辖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二级网络建设应当在2004年前开始实施,并于2005年底前完成。中级人民法院至基层人民法院的三级网络建设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实施,或由中级人民法院在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建设、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的三级网应当在2005年底前初具规模,以后利用1-2年的时间,逐渐完善所辖法院之间的广域网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