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年9月27日 法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发[1999]28号)、《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法发[2001]15号)、《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法发[2002]4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为了规范审判管理,加强审判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而进行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包括通信系统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图像系统建设,以及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的辅助管理法院工作的系统建设。
第三条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应当在保证网络畅通、功能完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投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法[2002]248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第五条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靠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在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过程中,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下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一章 通信系统建设
第六条 通信系统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内部通信、本地和长途通信以及法院系统内部的专网通信。通信系统是保证人民法院内部和对外工作联系的重要工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通信系统的改造、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