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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

  第三条 提高政治警觉性,不准玩忽职守,麻痹大意。
  第四条 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第三章 牢记宗旨,端正作风



  组织人事干部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的统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工作。
  第一条 关心群众疾苦,自觉接受监督,做党员和干部的贴心人,不准脱离群众,对群众的要求和意见漠然置之,甚至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
  第二条 深入实际,讲求实效,不准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三条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勇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不准对错误言行熟视无睹。
  第四条 知过必改,有错必纠,不准文过饰非,或者争功诿过。
  第五条 积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勤奋敬业,严谨细致,不准懈怠懒散,得过且过,敷衍塞责,粗枝大叶。

第四章 拒腐防变,廉洁从政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始终经受住名位、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
  第一条 公私分明,严格要求自己,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
  第二条 谨慎交友,减少应酬,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三条 艰苦奋斗,勤俭朴素,不准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乐,奢侈浪费。
  第四条 克己奉公,清正廉明,不准违反中央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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