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免任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