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
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
(1987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我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已于1987年9月25日正式成立,从10月4日起开始办公,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发给你们,今后有关告诉申诉工作,请与我院告诉申诉审判庭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印章,从即日起正式启用。印模附后(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的职责范围
一、受理和审查刑事申诉
1.对当事人不服本院(含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和不服高级法院判决、裁定并经高级法院复查处理的刑事申诉,经告诉申诉审判庭审查,认为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可能有错误,需要立案再审的,移送刑事审判第二庭审查处理;对申诉无理的由告诉申诉审判庭驳回其申诉;对不服高级法院判决、裁定;但尚未经高级法院复查处理的,由告诉申诉审判庭转高级法院处理。
2.对当事人不服中级以下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由告诉申诉审判庭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二、受理和审查民事申诉
1.对当事人不服中级以下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民事申诉,由告诉申诉审判庭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2.对当事人不服本院(含原大区分院)和高级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复查处理并出具驳回通知的民事申诉,仍由民事审判庭审查处理。
三、受理和审查经济申诉
1.对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裁定、调解和不服高级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并经高级法院复查处理的经济申诉,经告诉申诉审判庭审查,认为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可能有错误,需要立案再审的,移送经济审判庭审查处理;对申诉无理的,由告诉申诉审判庭驳回其申诉;对不服高级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但尚未经高级法院复查处理的,由告诉申诉审判庭转高级法院处理。
2.对当事人不服中级以下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的经济申诉,由告诉申诉审判庭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四、受理指定管辖的请求和请示
1.公民和法人请求本院明确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受诉法院的,由告诉申诉审判庭办理。
2.高级法院向本院请示明确管辖法院的,仍由主管审判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