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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政策,完善各种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有关招收、 调配职工的各项政策、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全民所有制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从社会上招收职工,必须根据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下达的劳动计划,任何单位不得超计划,擅自增加职工。招收职工的来源和对象,必须按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并且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所有新从社会上招收录用的职工,都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审查和监督。一般不能从农村招收职工( 包括临时工、合
同工等 ),非从农村招收不可的,必须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
权限不能下放。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必须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1981]164号文件的精神执行,不得扩大招收范围,不得降低招工条件,特别是从农村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必须严格审查,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各单位要严格用人制度。人员的招收、调动,必须从生产、工作需要出发,一切要通过组织,由有关的主管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政府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劳动、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批条子,不能个人说了算。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一般不得转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个别需要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应当有增人指标,并要事前报经地、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不得再将审批权下放。为了更好地防止和克服招收、 调配职工中的不正之风, 各地区和各部门可以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必要的制度,不断完善招收、调配职工的办法。
 四、严肃处理违法乱纪的案件,维护政策、法令的严肃性。
 发现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违法乱纪问题,要认真查清,严肃处理。特别是涉及某些领导干部的重大典型案件,各级政府一定要组织力量,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检查处理,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放松、姑息。当前,检查处理的重点,主要是某些领导干部和劳动、人事部门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非法把农村的子女、亲友弄进城镇安排工作,以及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问题。
  处理这类案件,一般应贯彻以下原则:《准则》公布以前的从宽,但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大的,也必须严肃处理;《准则》公布以后的从严,特别是对《准则》公布前后连续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的,一定要严加惩处。对于违法乱纪的人员,不论是什么人,都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直至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越是领导干部或劳动、人事干部执法犯法的,越要加重处理。凡属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招收和调进的人员,一经发现即应退回。特别是非法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一律要退回农村去,绝对不能使违法乱纪者占到便宜。 在处理违法乱纪和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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