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国家
人事局关于司法交通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
(1980年12月31日高检人字(1980)第77号,
(80)法人字第456号,<80>司发人字第291号,
<80>公发(治)221号,国人调字<1980>1067号)
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法院、司法、公安、人事厅(局):
为提高司法、交通民警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决定司法、交通民警与治安、刑事、户籍民警一样改为干部。改干的条件、办法和审批手续,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六日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办理。
司法、交通民警改为干部是整顿、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一项措施,各地司法、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整个转干工作应在一九八二年底前进行完毕。
附件:
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
根据中共中央<1978>61号文件,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应按干部标准配备,政治上按干部待遇,经济待遇不变,转业时要按干部分配”的精神,现将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改为干部的警种包括:户籍民警(含派出所内勤)、刑事民警(含铁路、水上刑警)、治安民警(含农村、铁路、水上派出所民警和火车、轮船上的乘务民警)。上述民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过批准,均可转为干部:(一)无产阶级立场坚定,政治思想好;(二)能按照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办事;(三)工作积极肯干,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四)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五)具有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上述民警转为干部,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即个人总结,本单位群众评议和领导考核。确实具备上述转干条件的,要填写转干呈批表,报经县、市革委会人事部门审查批准。转干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对已经按干部对待的民警,不再重新办理转干手续。
整个转干工作,应在一两年内分批进行完毕。对少数尚不具备转干条件而有培养前途的民警,可以缓办,经过培养训练具备条件后,再予办理转干手续。对不具备转干条件或者经过培养训练仍达不到转干条件的民警,要另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