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法官应当尊重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不得刑讯逼供。
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开除。
第七条 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三)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逼取证人证言。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八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以及其他方式泄露案件具体内容;
(三)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 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九条 法官应当正确行使权力,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二)故意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三)故意违法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四)故意违法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第十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不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严重失职,造成错误裁判或者错误执行;
(二)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第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严禁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