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关于各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国务院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的通知
(1982年9月3日)
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奖惩,是否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商定:在国家未制定新的奖惩条例以前,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奖惩工作,可参照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行管理,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任免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和升级奖励,亦可参照原国家人事局国人(1981)189号和国人(1982)2号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