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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
 (法发[2002]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现对各级人民法院印章的式样、规格、制发和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式样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钢印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庭、室(厅、局、处、科、人民法庭下同)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称。人民法院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庭、室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办公室的印章,中间刊一下面开口的圆圈,圆圈内竖刊“办公室”,突出圆圈缺口,圆圈外刊人民法院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二、印章的规格
  (一)高级人民法院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直径4.7厘米,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直径4.5厘米。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钢印,直径4厘米。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庭、室的印章,直径4厘米。
  (四)基层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的印章,直径4.2厘米。
  三、印章的名称
  (一)高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内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内刊“××省(自治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内刊“××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法院或××市XX区人民法院”。
  (二)海事法院的印章内刊“××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印章,内刊“××铁路运输中级法院、XX铁路运输法院”,林业法院的印章,内刊“××省××市(地区、自治州、盟)林业中级法院、××林业法院”。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钢印,内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称。
  (四)各级人民法院庭、室的印章,内刊人民法院名称和庭、室法定名称。
  (五)人民法庭的印章,内刊“××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法院XX人民法庭”;市辖区人民法院设置的人民法庭,其印章内刊“××市××区人民法院XX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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