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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八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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