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规划。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和资金密集的系统工程,为确保系统发挥整体效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划指导下,由各级人民法院遵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协同建设,共同发展。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制定本辖区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特别重视系统建设的实用和实效,以便建设资金和信息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计算机网络建设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经验收后方可入网。
(三)统一标准。为保证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顺利进行,为广域网互联和网络管理提供方便、简洁的基本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下发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各种技术标准,包括网络基本功能、业务流转模式与上下级法院数据交换、基本数据结构、司法统计接口、标准代码表等。各级人民法院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各种技术标准,不得各行其是。
(四)重视网络安全。要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中安全保密措施和制度,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各级法院都要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保密技术,确保法院系统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至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广域网互联的安全保密系统,在国家安全保密主管部门的配合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至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广域网互联的安全保密系统,在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协助下,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建设。
要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安全保密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集中开发与普遍建设相结合。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网络应用软件技术标准,在辖区内统一开发软件。根据统一应用软件和系统任务的要求配置硬件系统,加快建设进度。
四、主要任务
为实现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总体任务目标,加快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的进程,“十五”期间,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计算机网络建设。2003年底前,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建成计算机局域网,通过验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广域网互联;2005年底前,基层人民法院基本完成计算机局域网建设,通过验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广域网互联,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进行建设。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差的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可根据经费状况决定网络功能和规模,但应当首先实现其基本功能,特别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可以用一台计算机与上级法院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