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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的通知

  (9)审判法庭内部设施建设,要根据开庭审理的需要,具备庭审记录、证据展示、音像资料收录、安全检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庭前准备、犯罪嫌疑人羁押等功能以及保证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其他功能等。
  发达地区人民法院要在实现审判法庭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基础上,配置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有条件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积极探索远程举证、质证、远程诉讼等现代化审判方式。高、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具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广播、电视现场直播的录制传输功能。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应当具有民族语言同声传译功能。中等发达地区人民法院可采用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办法,使一个或数个法庭配置较为齐全的设备实现上述功能。贫困地区人民法院要在实现庭审记录、证据展示、音响等必备功能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上述功能。
  (10)基层人民法院要把人民法庭建设做为“两庭”建设的重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要按照“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搞好审判法庭和办公用房、生活及附属用房的设计和施工。基层人民法院要在国家“十五”计划实施期间的前三年基本完成人民法庭建设,贫困地区的人民法庭建设要力争在此期间内基本完成。
  (11)人民法庭设置要与人民法庭的建设相结合,对人民法庭的设置进行调整,应当充分考虑物质装备建设的可行性。
  三、法官教育培训基地等其他基本建设
  (12)加强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培训条例》(法发〔2000〕24号)和《2001年-2005年全国法院干部培训规划》(法发〔2000〕25号)的要求,搞好国家法官学院二期工程建设,提高办学能力和培训能力。要搞好地方法官(进修、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的建设,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要把这项建设列入法院建设计划和当地基本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积极落实建设资金,加快建设速度。
  (13)继续加强已有固定刑场建设,完善设施。建设固定刑场,既要适应枪决方式执行死刑的需要,也要适应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需要。注射执行室的建设要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
  (14)继续加强档案、司法鉴定、现代化装备设施用房及法官对外交流场所的建设。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与审判综合业务用房的建设同时进行。
  四、技术装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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