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十五”计划期间
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的通知
(法发〔20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实施计划。
请将所制定的实施计划报送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国家“九五”计划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努力,人民法院的物质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基础设施简陋、技术装备缺乏、经费保障不足和管理手段落后等状况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严重制约和影响审判工作的发展。进入新世纪,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繁重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必须有相应的物质保障。因此,在国家“十五”计划实施期间,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目标和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把加强基层物质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基础建设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2)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全面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及时有效的物质保障。
(3)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紧密围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按照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认真执行中央的有关政策,继续抓好以审判法庭建设和人民法庭建设(以下简称“两庭”建设)为中心的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建设,加快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在审判工作和法院管理方面的应用,提高司法活动的科技水平,使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条件得到较大的改善。
二、“两庭”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