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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二、提高司法效率

  第十八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第二十条 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
  (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十二条 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三、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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