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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11、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
  14、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15、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16、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光船租赁(含租购)、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件。
  17、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8、沿海、通海水域的运输船舶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9、渔船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20、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2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2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3、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4、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
  25、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6、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27、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28、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
  2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30、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31、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33、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运输、作业(含捕捞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34、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35、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36、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37、从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38、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的纠纷案件。
  39、海运欺诈纠纷案件。
  40、海事行政案件。
  41、海事行政赔偿案件。
  42、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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