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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对如何理解《司法
 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复
 (2001年2月2日 司复〔2001〕1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请示》(苏司鉴〔2000〕第0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鉴定机构是为司法、仲裁活动提供科学鉴定的公益性组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主要是国有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考虑到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暂不受理企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以及投资、咨询类经营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公民)、外国组织、外国自然人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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