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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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