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获得执业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二)依法主动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司法鉴定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 实施。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鉴定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