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任审判长,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布待任审判长名额及要求;
(二)由符合条件的法官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庭长、主管院长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推荐人选;
(三)根据选任条件对自荐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对预选人员进行审判业务考试、考核;
(五)审判委员会综合考虑选任条件和考试、考核结果,确定任用名单并由院长公布。
五、职责
审判长的职责是: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六、管理与监督
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案件评查制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和抽样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对审判长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审判长实行年度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突出对审判工作实绩的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
七、免职与惩戒
审判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
(一)违法审判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担任审判长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五)调离审判工作岗位的;
(六)依法被免除法官职务的;
(七)其他不宜担任审判长的。
审判长由于违法审判被免去职务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免去审判长职务,由庭长报请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并由院长公布。
八、待遇
审判长可以享受特殊津贴。
九、附则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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