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研究、修改工作;
5、起草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掌握审判工作综合情况;
6、承担司法统计、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
7、协助院领导开展审判工作管理,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信息工作是否由调查研究机构负责,由各级法院自行确定。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广大干警积极参加的调查研究格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调查研究的专门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配备专人负责调查研究工作。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也应有专人负责。
七、各级人民法院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作风严谨、政策理论与法律专业水平较高,有一定调查研究水平、写作能力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同志到调查研究机构工作。调查研究机构人员编制,必须保证调查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查研究机构的人员是审判业务人员,符合任命审判职称条件的,应当任命审判职称。
八、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工作的各项制度,使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各级人民法院除对研究室完成调查研究课题有任务要求外,对各审判庭和其他部门以及审判人员,也要提出任务和要求,并且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成绩的一项内容。今后任命法官和法官晋级,应当把是否有调查研究成果作为重要的参考。
九、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要提出全国法院调查研究课题,并选择若干重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上级法院要通过下发重点调研课题和组织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下级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发挥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整体优势。
十、人民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应当有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收集各类情况、材料、意见和数据,力求完整、准确、真实、可靠。开展调查研究要积极吸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最新成果,实行典型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即时性研究与预测性研究相结合、实用性研究与基础理论性研究相结合,提高调查研究成果的质量。
十一、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各部门要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创造条件,为调研工作订购必要的书籍、报刊、资料,安排一定的调查研究经费。重大课题调研,应拨给专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