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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
 (2000年1月3日 法发〔20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是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适用法律,研究和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行科学决策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司法水平,推进法院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各项职能作用,现对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凡作出重要决定,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事先必须开展调查研究。
  二、人民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党和国家大局与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把调查研究工作列入法院重要议事日程,由院长或者一名副院长主管这项工作,经常研究部署调查研究工作的任务,组织重大的调查研究活动,加强对调查研究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解决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四、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每年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和其他部门的负责人,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并认真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的调查研究工作;审判人员要结合审判实践,围绕审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五、各级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建议和计划;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
  2、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3、办理解答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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