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廉洁自律实效明显。认真落实中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从严治院,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各项廉政制度健全,全部监督措施有力,接受外部监督机制完善。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有力,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4、审判工作成绩突出。执法水平高,办理案件质量好,无枉法裁判,无“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无超审限案件,一审依法公开审判100%,当年案件审结率95%以上,裁判正确率99%以上,执行率70%以上。
5、法院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并得到认真落实;各部门关系协调,工作顺畅,运行规范,纪律严明,奖罚分明;院容、院貌、院风良好,在当地被评为先进单位。
(二)“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的基本标准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2、公正清廉。坚持严肃执法,公正裁判,不徇私情,不吃请受礼,坚决反对、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和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及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3、纪律严明。严格遵纪守法,保守审判秘密,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业务精通。熟练掌握和运用实体法、程序法,懂得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其它知识。承办案件数量多,质量、效率高,社会效果好。无错误案件,无超审限案件。
5、作风优良。坚持和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关心群众疾苦,热情为民服务;文明办案,礼貌待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三、评比程序
1、“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的评比。基层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评比标准,在认真考核,广泛征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以及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后,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批准。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分配名额,择优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的评比,由所在法院全体干警根据评比标准,民主推荐,单位提名,并经组织严格考核,产生候选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推举的候选人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意见。省级“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分配名额,择优上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分配名额,择优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评选表彰100个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和100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