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
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的通知
(1999年3月12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职责的根本保证。为了巩固去年集中教育整顿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决定,1999年在全国法院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题词,以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树立人民法院权威为目标,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标准,广泛深入地进行“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宗旨教育,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好,从人民不满意的事情改起,重点解决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形象不好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切实增强广大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改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推动审判工作的发展,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二、基本标准
(一)“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的基本标准
1、领导班子团结坚强。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大局意识,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后率先垂范,班子被地方党委确定为优秀班子,被评为先进党组织,在干警中有较高威信,民意测评满意率90%以上。
2、队伍素质高作风好。大局意识强,坚持严肃执法,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文明办案,热情服务,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好案、办实事,人民群众满意率达到85%以上。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能熟练驾驭本职岗位工作,业务考核60%以上达到优秀,没有不合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