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1999年3月10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了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确定的1999年审判工作任务,巩固和发展去年全国法院集中教育整顿的成果,切实解决当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今年在全国法院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全国法院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是人民法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同志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这一活动,对于提高司法水平,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去年集中教育整顿表明,在审判工作中确定存在少数案件的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超审限办案,诉讼文书不规范等情况,裁判不公已成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批评法院工作的一个焦点,为了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少数案件裁判不公问题。通过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增强大局意识,端正办案指导思想;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严肃执法,既要重视严格执行实体法又要重视严格执行程序法;增强质量意识,树立审判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效率意识,加快办案进度,使审判工作规范操作,高效有序。总之,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就是要强化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取得实效。
二、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的基本内容
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必须紧紧围绕司法公正这条主线,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
实体裁判公正。审判案件必须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正确公平,社会效果好。为此,要严把事实关,通过开庭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具体、明确,既不扩大,也不缩小;严把证据关,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做到准确无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予以支持;严把适用法律关,确定诉讼主体、案件性质、法律关系和违法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做到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处理正确。合议庭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全面负责。少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要对裁判结果负责。要杜绝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错判案件发生。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当地审判案件质量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