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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的通知
 (法发〔1998〕1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简称:两个“办法”)业已公布。为认真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订、实施两个“办法”的重要意义。 两个“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在教育整顿中完善法院监督制约机制的一项重大措施,是人民法院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证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两个“办法”的制订、实施,使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纪律监督相结合,完善了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防止和减少审判工作中的腐败现象提供了制度保证,也有利于保护广大审判人员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各级法院领导,要教育广大干警提高对制订、实施两个“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提高贯彻实施的自觉性。要澄清那些认为两个“办法”只是束缚法院自身的不正确认识,正确理解独立审判与加强监督的关系,正确对待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的关系,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思想,把干警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反对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要求上来。人民法院从制订、实施两个“办法”入手,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既是教育整顿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保证依法治国方略顺利实施的需要,是法院队伍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步骤,其目的是深化、巩固教育整顿成果,使阶段性的教育整顿与长期性的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法院队伍。各级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把贯彻实施两个“办法”作为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好两个“办法”。 两个“办法”是在全国法院绝大多数法院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大量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作为全国性的统一规范,提法更准确,追究责任的事项更具体,更便于操作;不仅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而且也规定了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严格规范了审判人员的职务行为。各级法院要采取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好两个“办法”,使广大干警切实掌握两个“办法”规定的要求,并自觉贯彻到工作中,从积极意义上深刻领会促进廉政建设的作用,深刻领会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真正做到在审判工作和个人的职务行为中落实两个“办法”,使审判工作更规范,自我监督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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