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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
 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发[1998]1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地法院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步骤、措施,切实严格执行。
  《办法》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促进法院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文件,也是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人民法院收到《办法》后,送请当地人大、政协的各负责同志阅知,并召开座谈会,通报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请他们按照《办法》监督法院的工作。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
  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纪委和政法委,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代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为了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纪律处分的原则

  第一条 审判人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或者侵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违反审判纪律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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