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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公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
  第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中心设立接待室、公开举报电话和公开举报信箱。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
  第五条 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第六条 举报中心接谈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电话,必须细心接听,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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