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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通知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院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亿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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