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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通知
 (法发〔199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已于1997年4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九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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