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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诉讼费用的收费票据是法院的诉讼文书之一,要加强收费票据管理。诉讼费用的收费票据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发放使用。

第三章 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诉讼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并与预算内资金结合使用。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
  第十条 诉讼费用要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诉讼费用的使用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与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业务费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
  (2)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
  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得违反上述使用范围,用诉讼费用发放奖金和用于个人福利。
  第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使用要实行法院内部一支笔审批制度,由法院财务部门根据上述使用范围和法院业务建设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上一季度诉讼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法院诉讼费用管理部门审核;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上一年度诉讼费用的收入和支出决算以书面形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在汇编年终决算时,要编报《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支决算》附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按一定比例适当集中一部分诉讼费用,用以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和适当补助贫困地区的法院业务经费。具体集中比例和使用分配办法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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