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按规定对本地区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统一发给准考证。
第八条 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 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列主义基础理论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和分析、判断能力,文字、语言能力等。
第十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一条 评卷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章 颁发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参加考试合格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或委托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颁发《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可以被任命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
第十四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 考场规则、监考守则、试卷保密规定等考试纪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制定。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因作弊取得《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或委托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宣布其无效,并收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