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决定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本院人事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在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核期间设考试办公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地选择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明、精通法律、秉公执法的法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
助理审判员被任命审判员时,不再经过考试。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是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的主管机构,负责制定考试方案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试组织工作,承办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在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期间设考试办公室,挂靠本院人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考试办法
第六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