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发[199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依法设置的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是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的主管机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分别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对法官的理论、业务培训规划,指导法官培训工作;
(二)审查本院法官年度考核方案,指导考核工作;
(三)依据法官等级编制、评定、晋升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法官考评委员会议定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由本院院长、副院长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法官考评委员会通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七人或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