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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纪要

  第四是规范少年法庭的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少年法庭机构、人员配备、受案范围认真加以规范。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办理。对经多年实践证明确实行之有效的一些具体做法,要认真加以总结,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推广,使少年法庭的全部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五是提高办案质量和审判人员的素质。特别是那些虽然建立了少年法庭机构,但并没有完全按最高法院《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的地方,“两条龙”工作体系尚未很好落实的地方,更要下大力气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为切实提高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水平,必须加强对少年法庭审判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尤其是要注意培养他们的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六是继续研究探索,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少年法庭,作为改革中的新生事物,虽然从诞生时候起就表现出了蓬勃的生机和强大的生命力,但它毕竟才有十年的历史,本身才刚刚进入“少年时期”,今后发展的前景十分广阔,道路还很遥远。因此要继续坚持改革的精神,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研究和探讨如何推动少年法庭的建设和工作不断发展到新的、更高的阶段。

(三)


  就当前需要认真解决好的几个问题,与会同志经过充分讨论和深入研究,达成共识:
  一是少年法庭的建制问题。从审判实践看,独立建制的审判庭一般较合议庭的力量更强些,工作条件更好些,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当前各地应根据需要和现有条件争取在原合议庭的基础上,扩建为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如果当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多,而法院的编制又比较紧缺,审判力量太分散反而不利于加强审判工作的,可以仍维持专门合议庭的建制。总之,要从实际出发,从工作需要和现有条件出发,不搞“一刀切”。
  二是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问题。现在一些地方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很不一致,已经影响到法院内部的审判工作秩序和少年法庭今后的发展。会议认为,少年法庭应集中搞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有条件的可以承担一些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的审判任务。原来试办的“综合庭”应认真总结经验,权衡利弊得失,调整受案范围。少数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尝试由少年法庭受理某些以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可以继续进行试点,但不宜在较大范围提倡和推广。少年法庭不应受理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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