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本院关于档案工作的计划、报告、总结。长期
106.本院关于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的文件,
(1)重要的;长期
(2)一般的。短期
107.本院关于组织档案工作检查评比形成的结论性材料。长期
108.本院关于档案(含物证)鉴定、销毁工作的报告、照片、清册。永久
109.本院档案工作统计报表(含汇总综合表)。长期
110.下级法院关于档案工作的计划、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短期
111.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短期
112.本院关于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工作报告、会议记录。长期
113.本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的统计报表(含汇总综合表),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永久
(2)季度、月份的;长期
(3)非上级规定、自制的,补充性的或专题性的统计表,分析资料。短期
114.下级法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的统计报表,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长期
(2)季度、月份的。短期
七、财务及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类
凡财务、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115.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财务制度、经费管理、会计科目的通知、规定。短期
116.各级政府关于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规定。短期
117.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诉讼费用征收、罚没财物处理的通知、规定。短期
118.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物资购置、固定资产管理、房屋修建、水电管理的通知、规定。短期
119.各级政府关于公费医疗、职工保建问题的通知、规定。短期
120.本院关于物资购置、经费拨领、房屋修建等问题的报告、有关机关的通知、批复。长期
121.本院有关修建办公用房的图纸资料、工程合同、协议书。长期
122.本院关于财产、物资的登记、交接清册。长期
123.本院关于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报告、制度、规定。短期
八、其他类
凡各级党组织、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制发的,属领导、指导性的,与人民法院工作虽无直接关系但有参考作用的文件,列入本类。
124.同级人代会的重要文件、领导人讲话。短期
125.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台、民族、宗教、民主党派等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26.各级党组织、军委(军区)、政府关于人防、战备、兵役、民兵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27.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公安、国家安全、检察、司法、民政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28.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文化、宣传、教育、卫生、体育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29.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0.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企业管理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1.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工业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2.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农业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3.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交通、能源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4.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基本建设、城市管理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5.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劳动保护、安全生产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6.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海关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7.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财经、贸易、物价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附八: 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声像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声像档案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声像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等专门载体材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直观地记录了事物的原貌,是文字记录的补充,与文字材料一样是法院档案的组成部分和职能活动的记录,必须按本办法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声像材料的归档
第四条 声像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上级领导对本院的工作进行视察或检查时形成的声像材料;
(二)本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三)本院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四)本院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而拍摄、录制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
(五)重大典型案件审判活动的声像材料;
(六)刑事案件执行死刑验明正身的声像材料;
(七)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供并被采用作为证据的声像材料;
(八)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拍成的照片;
(九)其它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五条 声像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主办部门或经办人员要把声像材料与有关行政文书材料或诉讼文书材料一起整理,单独组卷,统一编号。
(二)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
(三)声像材料,必须图象清晰、声音清楚,并加以必要的说明。
(四)照片材料必须由底片、照片、文字说明三部分构成。说明部分包括:事由(案由、案号)、时间、地点、人物、背景和摄影者。
(五)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须注明当事人姓名、案由、案号、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录制人、盘数及带长、型号、保管期限等内容。
(六)声像材料的说明必须用毛笔或碳素、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
(七)声像材料的归档时间须按声像材料形成的特点,由主办部门或经办人员分别按行政文书档案或诉讼文书档案规定的归档时间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章 声像档案的整理
第六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必须保持声像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以一张(盒、盘)或一组密不可分的材料为一个保管单位。
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的不同分类整理,声像档案主要分为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四类,其代符各为ZP、LY、LX、YS。
第七条 照片正片与底片各自编号。一张或一组密不可分的照片只有一个顺序号,若是一组照片,则在顺序号后加编分号。把底片号用铁笔横排刻写在胶片乳剂面片边处右上方。底片放入底片袋内,在底片袋的右上方注明底片号,再按底片号顺序将底片插入底片册。彩色照片的底片需翻拍成黑白底片。
照片正片要与说明一起固定在芯页的正面,若是一组(若干张)正片,最前面要加总说明,每张再分别编写简要的分说明。
照片根据分类将同类的正片与说明组成卷宗,卷宗内的芯页以三十页左右为宜。凡随同诉讼文书归档的照片,其正片和底片亦按上述要求整理。
第八条 录音带、录像带如同一内容分录了数盒(或盘),应统一编号,每盒(或盘)再编分号;若一盒(或盘)内录制了若干项,则编一个号,再按顺序详细注明每一内容,并在每一项内容上注明带长(起迄时间)。每一项内容都要按类单独登记。
录音带、录像带的盒套外要贴上标签、写明编号、案由(事由)、案号、题目、讲话人、录制日期、录制内容、录制人、盒数、参见号、带长、型号、保管期限等。
影视片的整理方法与录音带、录像带相同。
第四章 声像档案的保管
第九条 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声像材料,需经技术处理后方可入库,并加注说明。
第十条 入库后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均应立放于柜架上,不能挤压。录音带、录像带每隔6至12个月重绕一次,以释放内部压力,避免产生粘连或复印现象。如发现录音带、录像带变形、断裂、磁粉脱落、照片发黄、霉变等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
第十一条 声像档案的库房需密封,做到防火、防光、防盗、防尘、防磁、防热、防潮和防低温等。温度保持在18—24℃;相对湿度在40—60%之间。
第十二条 声像档案的利用需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借出、复制、消磁和涂改。
第十三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形成特点分别参照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诉讼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确定。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与同一卷号不同载体的档案的保管期限保持一致。
对于保管期限届满、需销毁的声像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九: 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逐步实现法医学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法医学鉴定文书形成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档案,是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为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提供科学证据的真实记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法医学鉴定文书,应以活体检验、尸体检验、文证审查、物证检验、现场勘验等类别,按年度和一人(件)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法医学鉴定文书必须用毛笔或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签发,法医鉴定人负责鉴定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前应由法医室负责人进行立卷质量的检查。
第二章 鉴定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 鉴定文书材料,从接受法医学鉴定委托书时起,法医鉴定人应即开始收集,着手立卷工作。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一一受理、检验鉴定、制作鉴定文书所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均应收集立卷。
第六条 收集的范围主要包括,法医学鉴定委托书、登记表、阅卷记录、调查材料、检验记录、解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讨论记录、照片、鉴定书文稿等。
第七条 卷内文书材料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
第三章 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八条 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总的要求是: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活体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病史材料);(5)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6)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条 尸体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病史材料、物证报告书等);(5)解剖笔录;(6)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8)照片;(9)备考表;(10)证物袋;(11)卷底。
第十一条 文证审查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