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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现在,全国法院档案队伍已经初具规模。我们要努力建成一支政治上强、业务上精、作风过硬的档案队伍。政治上强,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档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业务上精,就是要精通档案业务。现在,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在各地所设立的档案馆,已经实行了档案专业职务聘任制,我们还没有做到,法院档案干部绝大多数还没有达到专业职务的条件要求。我们要向这个方向努力,唯其如此,才能建设成一支专业化队伍。作风过硬,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档案事业,有为档案事业献身的精神。档案工作很具体、很辛苦、很劳累、也很繁杂,我们提倡档案干部要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平凡的工作中为党为人民作贡献。
  要培养一支好的档案队伍,就必须对档案干部进行培训。这个问题,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经过培训有些同志要达到大专以上档案专业程度,有些同志要达到中等档案专业程度,有些同志要经过短期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在国家教委批准的大专学历成人教育当中,已设置档案专业,我们提倡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年纪较轻的同志,能够通过电大、函大、业大档案专业的教育,取得档案专业大专学历;有些同志可以通过中等成人教育,取得档案专业中专学历。法院领导要关心这件事,在全面安排干部培训工作时,要把档案干部培训也考虑进来。从现在起,经过今后十年努力,建立一支具有一定数量档案专业高级职务和中级职务的干部队伍。
  第四个问题,筹建专门档案馆和改善现有的档案工作条件问题。国家档案局已同意法院系统设立专门档案馆,最高法院、有条件的高级和中级法院可以考虑建馆。档案馆是事业单位,建馆要经过档案行政等部门批准。建馆以后,档案工作人员就要实行专业职称聘任制,有自己的工资系列。现在绝大多数法院还不具备条件,我们要经过几年的努力,建起一批法院专门档案馆。当前,主要是改善档案工作条件问题,有些地方档案工作条件比较好,还使用了电脑和缩微机;但有些地方档案工作条件甚至相当艰苦,还没有库房,没有装具。对改善工作条件问题,应主要强调讲两点:一是要态度积极,努力去做。事在人为。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还是可以做一些事情的。经济条件大体相同的不同地区,有的法院档案工作条件就比较好,有的就比较差,可见主观努力的重要。改善工作条件需要花钱,法院在做业务经费预算时,应把档案经费列进去。密集架买不起,铁柜总要买吧;铁柜买不起,木柜得买吧,总不能老用麻袋去装档案!二是要实事求是,有条件的省可以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这能够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没有条件的,还得靠手工来做,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以改善。希望我们的档案工作年年都有进步,一点一点积累,集腋成裘,最后全貌就会改观。
  以上我讲的四个问题,供同志们参考。这次会议是法院档案工作建设的重要会议,请各地同志回去以后向院领导汇报,传达贯彻好会议精神。

附三: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档案干部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的档案干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应当确保案卷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归档。
  第十一条 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同时,根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
  第十二条 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要求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根据各自档案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档案的利用
  第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清结手续。
  第十五条 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第十六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十七条 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阅卷室,供内查外调使用,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五、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由于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涉及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都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做到有据可查,移交有序。
  六、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可容纳全部档案的专用库房,购置必要的卷柜和其他防护设备。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诉讼档案应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类别分别保管。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等应按有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四条 档案应按年度、类别、案号、档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并在柜上标明档案的起止号,以便于查找利用。
  绝密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档案机构每年或每半年应对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外借档案要及时催还,以防丢失。
  第二十六条 档案库房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等措施。每月或每季度应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上报要及时。
  计量单位,以卷(件)、长度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第二十八条 档案干部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四: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 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 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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