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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同志在全国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同志
 在全国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1988年12月2日)


  法院档案工作座谈会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座谈会开得很好,是一次有收获的会。我们在1983年底开了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以后再没有开。时隔五年,现在开这样一个座谈会,对同志们来讲,对最高法院负责档案工作的同志来讲,都是一次很好的机会。其一,是一次学习业务知识的机会。这次会议用比较多的时间学习了档案法,系统地学习了诉讼档案基本知识,学完了12万字的讲义。平常大家都很忙,学习时间很少,这次集中到北京,有组织地进行讲授和学习,对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是大有好处的,对加强今后法院的档案工作会起好的作用。其二,是一次互相学习交流经验的机会。会议当中,各省、市法院都介绍了本地的档案工作情况和经验。各地都有一些经验,有的多一些,有的少一些。在会上相互交流情况和经验,这也是一种学习,可以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其三,这次会也是最高法院办公厅档案处调查研究的机会。最高法院档案处的力量比较单薄,日常工作很忙,下去调查研究的时间很少很少,和同志们接触的机会也不多。这次会上,大家把法院档案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都谈了,使我们对全国法院系统档案工作的成绩和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这是一次培训会,以会代训。所以会前,除了一本讲义外,没有准备什么文件。大家在会上提出的一些实际问题,会议本身还解决不了,需要在会后把这些问题梳梳辫子,分门别类,进行研究,有的还要进行一些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有的还要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法院档案工作中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需要召开类似1983年档案工作会议那样的会议,或通过其他形式去解决。这次会议主要是学习,只要大家确实感到学有所得,这就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现在看来,这个目的是达到了。
  下面,就法院系统档案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进一步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我国的档案法已经颁布了。档案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不是行政法规,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档案法的颁布,从法律上明确了档案和档案事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这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都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也使我们法院系统的档案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过去,档案工作无法可依,只有一些内部的规定;现在已有法可依,这是档案事业的一个很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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