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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发《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六、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以办公厅、室主任(未设主任的以主管秘书)为主,和审判人员、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案卷,可以采取提高一档(如短期改为长期)的办法延长其保管期限。
  七、经鉴定确定销毁的诉讼档案,销毁前要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审级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划为永久保管。
  八、对决定销毁的档案由档案部门编造销毁清册,经本院院长审查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后,由档案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的销毁清册立卷存档。
  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1984年1月4日)

  一、刑事诉讼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国际间谍和侵犯领空、领海的案件;
  2.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或勾结外国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反革命案件;
  3.领导或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叛乱的案件;
  4.投敌叛变情节严重或聚众叛乱的案件;
  5.聚众劫狱或组织越狱的反革命案件;
  6.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供给敌人物资的案件;
  7.国民党派遣、潜伏的特务分子和历史特务的案件;
  8.反革命集团的案件;
  9.组织、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案件;
  10.反革命破坏的案件;
  11.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等的反革命案件;
  12.反革命杀人的案件;
  13.汉奸、战犯、托派的案件;
  14.罪行严重的恶霸地主、土匪、流氓头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的案件;
  15.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国内外和所辖地区有影响的案件;
  16.重大的政治骗子的案件;
  17.重大的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18.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案件;
  19.伪造、盗窃、抢劫、非法毁灭国家公文(档案)情节严重的案件;
  20.放火、爆炸、决水、投毒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1.破坏交通工具、设备、动力设备、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
  22.责任事故、技术事故造成严重伤亡和严重后果的案件;
  23.非法制造、抢夺、盗窃和私藏枪枝弹药的重大案件;
  24.贪污、渎职、行贿、受贿、惯窃、惯骗、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高利贷等情节严重的案件;
  25.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以及走私、贩私、投机倒把集团的案件;
  26.伪造、贩卖国家货币、支票、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案件;
  27.重大的偷税、抗税的案件;
  28.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抗震、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案件;
  29.重大的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
  30.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
  31.报复陷害或捏造罪名、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32.倒卖金银、外币、盗运、盗卖或故意破坏珍贵文物,制造、贩运、贩卖毒品的重大案件;
  33.贩卖人口,强迫、教唆、容留妇女卖淫,私设妓院和解放初期查禁妓院时因老鸨严重虐待妓女判刑,能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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