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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十五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十六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七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八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四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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