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15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
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发<199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3)财文字第740号>转发你院。请按文件规定要求,商当地财政部门,编报明年专项经费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同时抄报我院。
各级法院在贯彻执行《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时,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同级财政协商解决,并将专项经费执行情况报我院计划财务装备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93>财文字第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有效地支持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业务工作的开展,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公检法司部门业务发展服务,现将《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2)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用于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公检法司业务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根据地方公检法司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的特殊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的带有补助性质的一次性经费。其补助范围是地方公安、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各部门“业务费开支范围”中的办案、技术装备、“两庭”(人民法庭、审判法庭)配套设施以及“三所”(看守所、收审所、拘留所)业务用房修缮等方面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和地(市)级上述方面所需经费(中央指定的项目除外)。
凡属补助用于上述范围的专项经费,均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