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归档后收案卡片保存两年,结案卡片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用计算机
进行司法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为加强计算机在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实现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现代化,特作此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为司法统计工作配备专用计算机。为司法统计工作配备的计算机,由负责司法统计工作的部门管理和使用。高级人民法院可配备两台计算机从事统计工作,以保证报表的录入和输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计算机,暂由几个工作部门合用的,必须保证司法统计人员有足够的上机时间。凡用于司法统计工作的计算机,必须由专人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利用通信专线实现司法统计数据传输;各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条件,逐步实现司法统计数据线路传输。
第四条 司法统计计算机联网所用设备(包括FAX卡、MODEM和保密机等)型号要统一。应用于司法统计工作的计算机必须是“286”以上,显示卡型号为CEGA以上,与IBM兼容的微型计算机。
司法统计使用的计算机,应有与之配套的打印机、稳压电源(UPS)、空调等设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司法统计,必须统一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统计软件”。
“司法统计软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局和研究室负责研制、开发、拷贝、修改和维护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该软件自行改动。
第六条 司法统计人员使用计算机进行月、季、半年、全年的统计报表汇总报送工作,应当做好软盘的备份,防止统计数据的意外丢失。
在完成统计数据汇总报送的基础上,要利用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法院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