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收、结案件登记卡片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和
《关于人民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司法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发<1994>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收、结案件登记卡片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司法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施行。在施行中有何意见,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整理后报告我院。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结案件登记卡片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结案件登记卡片即司法统计卡片(以下简称卡片)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卡片在审理案件及司法统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填报的卡片,应当如实反映各类案件的收案、结案以及处理的情况。填报卡片是实现案件卡片计算机管理的工作基础。
第三条 卡片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式样。必要时,高级人民法院可按照填报统计报表的要求,自行设计卡片式样,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卡片一般为两联。一联为“收案统计卡片”(以下简称收案卡);另一联为“结案统计卡片”(以下简称结案卡)。收案卡用于统计收案、未结案和当事人(被告人)状况等数据;结案卡用于统计结案和案件处理结果等数据。
第五条 每一件案件都应填写收案卡和结案卡。
第六条 案件受理后,收案人员应即分别按照卡片项目的要求逐项填写。卡片上的案号同卷宗案号、归档案号必须一致。
第七条 收案人员在填写完收结案卡片的有关栏目后,应将收案卡片沿虚线裁下,及时送统计人员;将结案卡随卷宗送各审判庭。案件承办人应在案件结案后把结案卡片的项目填写齐全,在统计汇总之前的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统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