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综合性人事统计资料,特别是涉及法院机密的,除规定报送的部门外,要严格控制发送范围。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调用数据和资料。索取人事统计资料,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一、人民法院各部门需用人事统计资料,由本院政工人事部门领导批准;
二、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及有关政法部门需用法院人事统计资料,必须持有该机关的正式函件(组织人事部门要求报送的除外),并经本法院政工人事部门领导批准;
三、其它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需用法院人事统计资料,原则上不予提供。确有必要的,应具函说明所需内容及用途,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四、上述介绍函件、批准函件由统计人员登记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未经提供资料的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公开的文件、文章和广播电视中引用法院人事统计资料。有关单位经批准抄录的法院人事统计资料,不准转给其它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人事档案统计资料、信息及软盘应保存三年;每年的统计资料软盘应有1-2份备份。
第六章 人事统计资料的截止时间和报送时间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干部人事档案数据统计截止时间暂定:每年二月二十日前上报的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上一年的十二月底;八月二十日前上报的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本年的六月底。
第三十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人事档案信息软盘的时间为每年二月二十日、八月二十日前。上报软盘的同时,要按规定随报九种统计表,其中“法院职工统计表”须分审级打印上报。
第三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上报的时间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人事工作专项统计的内容、对象、时间按通知执行。
第七章 考核评比
第三十三条 上级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法院进行考核评比,以增强统计人员及有关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