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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系统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软件开发的协调组织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计算机管理部门可对软件进行扩展功能的再开发研究。
  第九条 应用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软件的维护服务由开发单位负责一年,一年后原则上应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计算机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条 上级法院负责对下一级法院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和统计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必要的技术培训。

第三章 统计操作人员的职责和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统计操作人员的职责: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全面、及时地填报统计资料。
  二、认真负责地汇总统计数字、报送各类统计表格及软盘;按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整理、积累和归档。
  三、上级法院统计操作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检查下级法院人事统计的信息资料、统计报表、软盘;督促下级法院按时报送报表、软盘及其它统计资料;对检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有责任要求填报单位或填写人纠正。
  四、上机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人身和机器设备的安全。
  五、严格执行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关于计算机病毒的预防规定,做好病毒诊断和消毒工作。上报的数据软盘,必须保证不带病毒。
  六、保持机房清洁整齐,做好防火、防尘等工作,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
  七、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软件系统资料、软盘的交接手续,并向新接岗人员讲明软件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 统计操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保密规定,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
  三、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人事统计和计算机操作应用等专业知识。
  四、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

第四章 人事信息的采集、统计和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编人员应填写《法院系统人事管理档案表》,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填写《法院人事管理档案更改表》。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类别的登记册、名册等原始材料,以便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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