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系统应用计算机进入人事档案管理和
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发<1992>14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法院系统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1992年5月6日
附件: 法院系统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和统计工作其它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人事统计是党和国家人事统计和法院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统计和分析研究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干部队伍的数量、质量、结构以及干部工作的概况,预测干部队伍的发展趋势,为各级人民法院制定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人事管理工作计划提供数字依据和建议。
第三条 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的范围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主要内容:工作人员的自然情况、文化专业、政治历史、流动变化、职务工资、奖惩、培训以及机构编制、人员分布等情况。
第四条 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政工人事部门主管。上级人民法院负责管理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人事统计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政工人事部门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暂无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指定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软件的专业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 法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此项工作,并在物质和技术装备方面予以支持。
各级法院在配备计算机时,应做到统一机型、统一软件,以逐步实现在系统内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远程数据通信。
第二章 管理和统计应用软件的使用、开发、维护和技术培训
第七条 使用法院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软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