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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穿着统一制服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
穿着统一制服的批复
(1983年12月29日 [1983]国函字27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同意你们《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穿着统一制服的报告》。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各级人民法院担任现职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各级人民检察院担任现职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穿着统一的法院、检察院制服。《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穿着统一制服的几项规定》由你们与财政部联合下达执行。统一着装所需经费,同意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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