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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监察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六条 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室主任决定;监察室主任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七条 被监察人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监察部门应当保证其辩解的权利。
 第八条 被监察人对于监察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三章 受理、立案、调查、审理


  第一节 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用书面或口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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